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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申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申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145号原告朱某,男,汉族。被告申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申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收取30元,退还原告朱某300元。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