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尹华敏、蔡诗梅、江素清申请执行陈蕾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华敏,蔡诗梅,江素清,陈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尹华敏,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蔡诗梅,女,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江素清,女,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严应兵,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蕾,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尹华敏、蔡诗梅、江素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蕾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民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外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