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顺县电力公司与向旭、吴安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顺县电力公司,向旭,吴安生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顺县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凌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综合办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旭,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彭再明,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安生,男,1979年4月12日出,苗族。上诉人永顺县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旭、吴安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顺县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被上诉人向旭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再明、被上诉人吴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上诉人永顺县电力公司。审 判 长 向美蓉审 判 员 彭继武审 判 员 张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利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