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谭新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新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417号罪犯谭新章,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县地区中级人员法院于1998年6月10日作出(1998)宿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谭新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6日作出(1998)皖刑核字第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3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9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12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5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3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谭新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罪犯谭新章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新章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3月记功一次,2014年7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2015年3月记功一次,评为2011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新章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由于其民事赔偿七千元仅赔付四千元,又无贫困证明,遂对其可减刑期作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新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9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