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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董跃荣与上海鑫隆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跃荣,上海鑫隆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郭桂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跃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隆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兵。原审第三人郭桂江。上诉人董跃荣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跃荣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