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康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蔡国康、被上诉人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席桂荣、赵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0年11月17日,国康公司与秦皇岛公司签订“某某某某地块某某酒店大雨棚及屋顶轻钢构架设计、制作、安装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协议”;约定国康公司根据秦皇岛公司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及工程规范对某某某某地块某某酒店大雨棚及屋顶轻钢构架设计、制作、安装;本工程免费缺陷维修期自竣工并交付业主之日起36个月。国康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采购了丙烯酸油漆(上海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用于施工。为通过竣工验收,国康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提供氟碳漆资料用于竣工报备,因此问题产生的责任由国康公司承担。2011年9月15日,系争工程通过验收。2012年7月,因秦皇岛公司对钢结构外表面喷涂提出异议,并要求国康公司整改,国康公司对钢结构外表面用氟碳漆再次喷涂。2013年4月1日,秦皇岛公司发函给国康公司,要求国康公司对系争工程钢结构的严重锈蚀进行全面的返工。2013年4月15日,国康公司回函称,没有发现如秦皇岛公司函件中所称的多处锈蚀等问题,不同意彻底返工,仅有表面油漆的极小锈蚀氧化问题,国康公司同意局部维修,但遭业主拒绝。2013年10月15日,因系争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国康公司起诉至法院,案号为(****)*民*(民)初字第*****号,判决秦皇岛公司支付工程款164,573.63元(人民币,下同),其中钢结构外表面氟碳喷涂造价,对于外表面的1,909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氟碳漆价格计算造价181,355元,另有隐蔽部分331平方米按照丙烯酸价格计算造价18,205元。该案经过二审终审,维持原判。2014年6月,秦皇岛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国康公司立即对某某某某地块某某酒店屋顶轻钢构架喷涂工程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对整体钢构外表面丙烯酸喷涂物做全面彻底的铲除并重新进行机械除锈、无机富锌底漆防腐、云铁中间漆封闭,采用常温固化氟碳金属漆进行全方位喷涂,以确保油漆种类、防腐工艺以及喷涂质量完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原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14年初开始,双方就系争工程钢结构外表面的锈蚀修复问题进行多次书面及电话往来,因为双方对修复方案未达成一致,故国康公司一直未能进行维修。鉴于双方对系争工程的维修方案存有争议,秦皇岛公司申请对系争工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上海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院)于2014年12月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修复方案,该工程屋面钢构架涂饰应作彻底拆除、翻建。建议采用喷砂或手工除锈,要求除锈等级达到ST3级,再按照原设计及有关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底涂、中涂和面涂的施工,进场材料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工序控制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并加强成品保护和日常维护及保养。2、鉴定意见,系争工程的屋顶轻钢构架涂层存在起鼓、开裂、剥落,梁基层氧化锈蚀等严重损坏;国康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秦皇岛公司与国康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建议将系争房屋屋顶轻钢构架涂层全部铲除,按双方约定,依据深化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重新施工。经庭审质证,秦皇岛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要求国康公司按照鉴定机构给出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国康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如下意见:1、初稿和终稿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初稿的结论是油漆部分铲除,终稿的结论是油漆全部铲除,同意初稿的结论,不同意终稿的结论;2、施工图纸上对于钢结构构件涂装前的表面除锈等级要求是SA2级,但是鉴定结论的修复方案要求达到ST3级,修复方案要求的等级更高。对于国康公司提出的意见,某某某院答复如下:1、初稿出来后的听证调查,只是就鉴定的事实部分需要征询双方意见,无需提供鉴定意见的。但是由于打印疏忽,鉴定机构将鉴定的初步意见也打印出来交给了双方。在组织听证的时候,鉴定机构已经告知双方系打印疏忽,无需对初稿的鉴定结论发表意见,该分析结论也不是最终意见。后来报告提交审批人后,根据检测的事实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等对鉴定结论进行了修改;2、SA2级对应的是机械除锈工艺,ST3级对应的是喷砂和手工除锈工艺,根据现场勘验的结果,目前已经不具备机械除锈的条件,故鉴定意见采用了喷砂和手工除锈工艺。另外,虽然双方的图纸上规定的是机械除锈应达到SA2级,但是国家钢结构的施工规范应当是SA2.5级,施工图纸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如果图纸上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是不能作为修复依据的。故鉴定机构提出的修复方案是按照国家规范的机械除锈SA2.5级,但因为系争工程已不具备机械除锈的条件,故最终修复方案是喷砂和手工除锈ST3级,ST3级与SA2.5级属于同一级别,只是除锈工艺的差别。原审庭审中,秦皇岛公司提供一份最后落款日期为2010年7月29日的《幕墙钢构架设计说明》及邮件往来记录,用以证明该份设计说明系国康公司设计制作并通过邮件于2010年6月21日发送给秦皇岛公司。该设计说明上约定:……二、施工应遵循的规范、规程及规定: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表面涂装要求:1、钢结构件涂装前需进行表面除锈处理,除锈等级要求达到SA2级标准。该份《设计说明》空白处有秦皇岛公司方设计人员手写:外观设计符合招标要求、但结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右边列明设计人:孙某某(系国康公司方设计人员)。秦皇岛公司表示,该份设计说明系国康公司方制作,虽然第四项的除锈等级约定的是SA2级,但第一、二项约定了施工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其中*****-****的规范中约定了无机富锌底漆的除锈等级是SA2.5级,且秦皇岛公司设计人员也手写备注了结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国康公司表示,认可上述《设计说明》以及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是该设计是秦皇岛公司提供的,虽然第一、二项约定了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但是第四项表面涂装要求降低了除锈等级,所以按照第四项的要求施工。国康公司另陈述,除锈等级要达到ST3级(即机械除锈的SA2.5级),与达到SA2级之间,费用差距七到八万元。庭后,秦皇岛公司向法院表示,愿意在国康公司按照鉴定机构的修复方案进行缺陷修复后,补偿国康公司3万元施工费用。原审认为,秦皇岛公司与国康公司签订的“某某某某地块某某酒店大雨棚屋顶轻钢构架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由于质保期内出现系争工程钢结构的锈蚀问题,国康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的修复方案,其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国康公司方的异议也由鉴定人员当庭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现秦皇岛公司庭审中明确要求国康公司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给出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同时,法院注意到,鉴定机构给出的修复方案中除锈等级的标准与原有施工中的除锈等级标准不一致,双方就除锈等级进行约定的《幕墙钢构架设计说明》中有自相矛盾之处,虽然国康公司坚称该设计说明系秦皇岛公司制作,但无证据佐证,且从秦皇岛公司提供的往来邮件及该设计说明落款处设计人的签字来看,应为国康公司提供制作。故国康公司对除锈等级约定不明以致最终的除锈施工未达到国家标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秦皇岛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现国康公司认为两种除锈工艺之间差距七八万元,秦皇岛公司亦愿意补偿国康公司3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依法作出判决: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上房院司鉴(2014)建鉴字第1127号中的修复方案修复浙江省绍兴市世茂A1地块C1酒店屋顶轻钢构架喷涂工程;二、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第一项修复义务履行完毕后三日内支付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修复费人民币3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鉴定费人民币60,000元,合计人民币60,080元,由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000元,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2,080元。判决后,国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系争工程的图纸和设计都是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只是做了深化设计,也没有变更设计的权利,施工都在被上诉人的控制管理下,被上诉人对此是认可的。二、现在的维修方案要求将防锈等级提升到ST3标准,但是当初做SA2的标准也是被上诉人认可的,也通过了质量验收。三、系争工程完成已有三年,超出了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到场保养,导致涂层的锈蚀加速,被上诉人对此负有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被上诉人秦皇岛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是向上诉人提供过图纸,但是不包括设计要求,上诉人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性要求,设计要求都是上诉人的人员制作的,但被上诉人已经强调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二、上诉人在施工中使用劣质假冒产品,被上诉人在2012年就开始要求上诉人整改,质量问题都是发生在质保期内,但上诉人没有履行义务。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1、2010年7月20日的电子邮件。2、图纸及设计说明,用以证明是被上诉人向其交付了图纸及设计说明。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电子邮件是真实存在的,但上诉人提供的邮件附件是虚假的,被上诉人仅发送过图纸,不包括设计要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材料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送过图纸,不能证明系由被上诉人提供设计说明,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性,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系争工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经过司法质量鉴定,已经确认系争钢结构工程涂层存在严重的锈蚀问题,需要根据国家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整改,上诉人作为施工方,应当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一、关于保修期的问题。系争工程协议约定,免费缺陷维修期为自竣工交付起36个月。而在系争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年,被上诉人就对喷涂质量提出了异议,上诉人虽进行了部分维修,但并未解决问题,故本案争议质量问题的发生时间并未超出质保期范围。上诉人称喷涂质量问题已经超出质保期,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设计方案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曾向上诉人发送过工程图纸,但系由上诉人制作了最终的设计方案,被上诉人在该设计方案上批注认可了外观设计,但仍强调结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但上诉人不仅对于表面喷涂的除锈等级设计低于国家标准,而且在施工中使用丙烯酸油漆充抵氟碳漆,导致系争钢结构工程发生严重锈蚀问题,应当承担主要的设计、施工责任。上诉人称系被上诉人提供设计方案,其只是按图施工,不应承担维修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国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峰审 判 员 叶 兰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聂妍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