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龚文芳与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文芳,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文芳,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鳌山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1554076-5。法定代表人龚振珍,主任。委托代理人郑阳春,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小绪,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龚文芳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文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龚文芳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龚文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龚文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林锴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夏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