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捷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乾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尚珂冶、陈海平、宋彦强、陈龙法、陈春河、陈合有追偿权纠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捷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乾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尚珂冶,陈海平,宋彦强,陈龙法,陈春河,陈合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艳丽,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市捷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合有。被告安阳市乾鑫铁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芳。被告尚珂冶,女,汉族,市民。被告陈海平,男,汉族,农民。被告宋彦强,男,汉族,农民。被告陈龙法,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春河,男,汉族,农民。被告陈合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捷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乾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尚珂冶、陈海平、宋彦强、陈龙法、陈春河、陈合有追偿权纠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通知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5月21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12800元,但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