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楚红义与被告张广义、李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红义,张广义,李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楚红义,男,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广义,男,1959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新花,曾用名李书花,女,1961年3月6日生,汉族。原告楚红义因与被告张广义、李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广义、李新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楚红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红义撤回对被告张广义、李新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楚红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