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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楚红义与被告张广义、李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红义,张广义,李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楚红义,男,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广义,男,1959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新花,曾用名李书花,女,1961年3月6日生,汉族。原告楚红义因与被告张广义、李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广义、李新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楚红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红义撤回对被告张广义、李新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楚红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