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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许瑞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626号罪犯许瑞,男,28岁(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3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对罪犯许瑞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许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许瑞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许瑞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瑞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许瑞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许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