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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贤永与蒋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贤永,蒋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丁贤永。被告蒋沈刚。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了告丁贤永诉被告蒋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陈柏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3月3日依法向原告丁贤永发出催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丁贤永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补缴诉讼费人民币3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撤诉处理。原告丁贤永于2015年3月6日收到了该催费通知书。原告逾期仍未缴纳上述费用,也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柏安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顾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