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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姚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姚某,女,汉族,居民,住繁昌县。被告:徐某,男,汉族,居民,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原告姚某未能在2015年3月31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