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任洪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任洪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保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洪臣,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任洪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俊杰审 判 员 张跃勇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跃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