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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甄肇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兰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肇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兰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甄肇雄。委托代理人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兰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甄肇雄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兰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肇雄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甄肇雄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肇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甄肇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