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德印与胡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印,胡立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德印,男1954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胡立军,男,白城市龙华热电厂副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印诉被告胡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鸿雁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