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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赵某丁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袁某乙,赵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56年出生。被执行人袁某乙,女,1962年出生。被执行人赵某丁,男,1965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赵某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波审判员  邓 涛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