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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81号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胜刚、陈果成,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该公司。被告:张建明,住增城市。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广州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