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09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仇凯威,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