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23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378号世贸华庭大厦。负责人罗绍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斌,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东升社区。法定代表人简传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娟,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75元,予以退还原告。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