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委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国宇塑业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和润涂料有限公司、陈卫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国宇塑业有限公司,建德市和润涂料有限公司,陈卫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委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宇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成萍。被执行人建德市和润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和。被执行人陈卫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廿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建德市和润涂料有限公司、陈卫和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