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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蒲光继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光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09号罪犯蒲光继,男,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9日以(1998)二中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蒲光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8日以(1999)高刑终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5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1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8月1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蒲光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光继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蒲光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光继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