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赵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申请人吴某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