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国兴、刘亮亮与王喜锋、孙九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兴,刘亮亮,孙九海,王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兴,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刘亮亮,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孙九海,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喜锋,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国兴、刘亮亮与被执行人王喜锋、孙九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松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国兴、刘亮亮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