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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抗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项立群与浙XX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项立群,浙XX龙山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抗字第18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项立群,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浙XX龙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横山镇下宅村。法定代表人:章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项立群与被申诉人浙XX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浙衢民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项立群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浙衢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项立群的再审申请。项立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监(2014)3300000114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倪代化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