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与上海良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皖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上海良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兴旺,肖传华,叶争青,上海皖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禾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包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途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9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沈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丽、程丽庆。被告上海良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兴旺,负责人。被告刘兴旺,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被告肖传华,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告叶争青,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皖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清姬,负责人。被告上海禾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毅,负责人。被告上海包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彬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泽芳。被告上海途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茂春,负责人。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诉被告上海良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兴旺、肖传华、叶争青、上海皖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禾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包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途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