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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966号原告任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