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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高新区铭扬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铭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绍伟,主任。被执行人烟台高新区铭扬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解甲镇南沙子村。法定代表人修伟杰,经理。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徐芳东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