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大雁与方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雁,方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董大雁。委托代理人:周潮荣,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雁与被告方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大雁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大雁以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大雁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