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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桂霞诉被告杜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42号原吴桂霞,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杜金磊,住河北省涞水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吴桂霞诉被告杜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金磊驾驶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4万元,原告吴桂霞提供4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桂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杜金磊驾驶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