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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贺林魁与冯翠红、武彦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林魁,冯翠红,武彦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572号原告贺林魁。委托代理人贺陆军。被告冯翠红。被告武彦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建英,公司总经理。原告贺林魁与被告冯翠红、武彦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贺林魁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林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林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