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瑞诉人徽县正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徽县正德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207号起诉人陈瑞,男,汉族,2008年5月21日出生,学生。监护人XX,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包鸿一林,系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系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徽县正德医院,住址:徽县东关小十字。负责人:李正道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起诉人陈瑞与被起诉人徽县正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调取陈瑞在徽县正德医院的相关病案材料,经审查,病案中记载病患名“高波”与起诉人“陈瑞”姓名不相符,陈瑞亦不能证明“高波”与“陈瑞”系同一人,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