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洪天宝,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金。被执行人洪天宝,(现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与被执行人洪天宝、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洪天宝、XXX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