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蓝勋进、巫宗块等与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勋进,巫宗块,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蓝勋进。原告巫宗块。委托代理人韦秋园,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人民路西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嵘。委托代理人蒙国寿,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优艳,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勋进、巫宗块诉被告被告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勋进、巫宗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勋进、巫宗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蓝勋进、巫宗块撤回对被告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0元,由原告蓝勋进、巫宗块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邱岳山审 判 员 卓英戚人民陪审员 李家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丽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