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方銮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股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周军,李梅,周方銮,刘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军,男,1966年5月8日,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李梅,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方銮,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刘泽祥,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方銮在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支行的股金10700股。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