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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永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永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台州市路桥永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439号后面。法定代表人:马成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华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永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永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永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