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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郭金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郭金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杨志刚,男,汉族,1941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丁保,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金辉,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翟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负责人于亮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治超,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杨志刚诉被告郭金辉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杨志刚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对被告郭金辉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原告杨志刚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杨明霞代理审判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