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孔令海与陈科夫、黄建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6号之二原告孔令海,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委托代理人朱以林,胡胜训,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科夫,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黄建勋,女,198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文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银囡,女,194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文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哲蕊,女,200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黄建勋(系陈哲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海与被告陈科夫、黄建勋、汤银囡、陈哲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9.81元,减半收取计3,234.9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干卓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