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龙飞抢劫、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754号罪犯吴龙飞。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河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龙飞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至2018年4月26日止)。被告人吴龙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以(2009)沧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2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于2013年8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吴龙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吴龙飞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龙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0月20日、2014年4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共获表扬奖励三次;2014年1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获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王建秋、张洋及罪犯证明人尹洪飞、孙卫虎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龙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龙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