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唐少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唐少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高孝芙、林伟江,均系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少颖,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唐少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少颖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492358.21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唐少颖名下所有的价值492358.21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人民陪审员 林 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