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帆审 判 员  王 黎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