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阚乃地申请执行蔡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乃地,蔡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120-3号申请执行人阚乃地,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蔡利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047号,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蔡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利军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蔡利军收入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