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前保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晓娟与被申请人曹喜全、段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晓娟,曹喜全,段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执字第49号申请人:黄晓娟,女,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被申请人:曹喜全,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被申请人:段志英,女,1967年7月8日生。本院受理申请人黄晓娟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曹喜全、段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喜全、段志英银行存款13万元或扣押被申请人曹喜全所有的奥迪轿车至资兴市人民法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晓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曹喜全、段志英银行存款13万元或扣押被申请人曹喜全所有的奥迪轿车至资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杜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翎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