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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子祥与张士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祥,张士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王子祥,男,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光华,男,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张士彬,男,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7533-2。负责人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龙,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子祥与被告张士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祥的委托代理人王光华,被告张士彬的委托代理人刘提,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子祥诉称,2014年9月20日,王坤驾驶豫PZ2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1L**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到沈丘县范营乡刘花园村路段超车时,其左后轮撞住原告王子祥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我受伤以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沈丘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住院治疗56天,被告没有对我进行赔偿。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5212元、护理费7020.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1120元、残疾赔偿金8474.49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修车费1705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43511.9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士彬辩称,我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王坤是我雇佣的驾驶员。我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王子祥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辩称,我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20日18时20分,王坤驾驶豫PZ2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1L**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沈丘县范营乡刘花园村路段超车时,其车辆左后轮撞住由北向南原告王子祥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原告王子祥受伤以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30日,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沈公交认字(2014)第092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子祥无责任。原告王子祥受伤后,在沈丘同仁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1月15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56天,医疗花费14412.33元;原告王子祥另提交该院2014年9月20日至同年10月7日四份连码收据,每份收据票面金额200元,计款800元。原告王子祥被诊断为:1、左足拇趾、小趾指骨骨折;2、左足第二、三、四掌骨骨折;3、左小腿皮肤缺损伤。二、王坤的驾驶证号为:342122197604074437。2008年5月20日,被告张士彬与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被告张士彬将其所有的车辆豫PZ22**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豫P1L**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双方约定,交通事故后果由被告张士彬承担责任。三、2014年6月3日,被告王子祥以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为其豫PZ22**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交纳3136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和10328.84元机动车商业保险费,同时为其豫P1L**重型仓栅式半挂缴纳963.24元商业保险费,并为其牵引车和挂车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22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21日二十四时止;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15年6月3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牵引车和挂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分别为500000元和50000元。四、2015年3月12日,本院依据原告王子祥的申请,委托周口杏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子祥的损伤进行了评定,评定原告王子祥的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90天。原告王子祥支付鉴定费1300元。五、2015年1月17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原告王子祥车辆损失总值为1705元。六、原告王子祥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附卷证明。本院认为,2014年9月30日,在沈丘县范营乡刘花园村路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沈公交认字(2014)第092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子祥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应予认定。王坤系被告张士彬雇佣的车辆驾驶员,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张士彬承担。2014年6月3日,被告张士彬为其豫PZ22**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豫P1L**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是保险人,豫PZ22**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豫P1L**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是被保险车辆。王坤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由于本次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王子祥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获得赔偿。周口杏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子祥损伤以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意见,双方均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虽对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定原告王子祥的车辆损失结果有异议,但其没有提交反驳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本院对该鉴定结果亦予采信。原告王子祥的各项损失数额核定如下:①、原告王子祥在沈丘同仁医院住院期间,由该院另外出具非正规连码票据,不符合常理,故对其提交的四份连码票据不予认可,其医药费14412.33元,予以认定;②、原告王子祥住院治疗56天,而周口杏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给出的护理费期限为90天,故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依据河南省2014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8472元/年标准计算为4368.31元(28472元/年÷365天/年×56天);出院后的护理费,依照河南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25402元/年标准计算为2366.21元(25402元/年÷365天/年×(90-56天)],护理费合计为6734.52元(4368.31元+2366.21元);③、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30元计算为1680元(30元/天×56天);④、营养费每日按20元计算为600元(20元/天×30天);⑤、事故发生时,原告王子祥已年满72周岁,其残疾赔偿金依照河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计算为7532.88元(9416.10元/年×8年×10%);⑥、原告王子祥损伤并致残后,给其日后的生活产生不便,给其身心带来伤痛,对其身心造成了损害,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应予支持5000元;⑦、原告王子祥为鉴定伤残等级支付鉴定费1300元。⑧、原告王子祥提交的1000元交通费票据,多为连码票据,且与当地实际付费情况不符,考虑其住院的实际,本院酌定为500元。⑨、原告王子祥的车辆损失1705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子祥的医药费14412.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600元,其医疗费合计为16692.3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额6692.3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在商业险限额550000元(500000元+50000元)内赔偿。原告王子祥的护理费6734.52元、伤残赔偿金7532.8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9767.4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王子祥的财产损失170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综上,被告人保财险临泉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王子祥31472.4元(10000元+19767.4元+1705元);在商业险内赔偿原告王子祥6692.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子祥31472.4元;在商业险限额赔偿原告王子祥6692.33元。(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204875353780012。开户行: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800元,由原告王子祥承担82元,被告张士彬承担1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欣审判员 王永彬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