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看某某,男,藏族,农民。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审判员乔莉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2014年4月份至12月份,被告雇用原告为装卸车司机,雇佣工资经双方协商每��4000元,共计32000元,现已经给付20700元,剩余11300元。剩余款项原、被告约定于2015年4月20日前给付。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但被告一再推托。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11300元。被告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辩解意见。原告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书证欠条一份证实:前有看某某的奥龙装卸车在2014年4月份至8月份,由蒋某某为司机,雇佣工资将双方协商同意,每月4000元,共计32000元,已付20700元,下欠11300元,剩余下欠工资在4月20日前付清。欠款人看某某,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日。原告所提交证据系原始、直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至12月份,被告看某某雇佣原告蒋某某作为司机为其驾驶装卸车,雇佣工资经双方协商每月4000元,共计32000元。期间被告看某某已经向原告蒋某某���付20700元,剩余11300元。同时,原、被告约定剩余11300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付清,但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作为被告看某某雇佣司机为其提供劳务,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德胜劳动报酬1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拉毛杨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