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苏州巨力电机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巨力电机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19号原告苏州巨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凤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金建国,总经理。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唐市镇河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宋锦康,总经理。原告苏州巨力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宝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巨力电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巨力电机有限公司诉称:被告2010年起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修理电动机,至2014年12月底共计欠原告修理费163671.30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163671.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修理电动机,至2014年12月业务结束,总计修理费730613.75元,被告共给付原告修理费566942.45元,余款163671.30元未支付。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完成承揽合同约定的修理义务后,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修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163671.3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巨力电机有限公司修理费163671.3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并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7元,由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