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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冬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冬梅,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初中文化,教师,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经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4日由双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羽丰,黑龙江德廉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冬梅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廷、王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冬梅及其辩护人刘羽丰、被害人白某某、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京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王冬梅用自己伪造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小区E栋四单元401室的房屋买卖协议作为抵押,从被害人白某某处借款人民币64万元,期限14个月,到期后王冬梅无力归还白某某的借款,后承诺将作为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小区E栋四单元401室以64万元价格卖给白某某,白某某不再追要借款,2014年7月15日王冬梅又就该抵押房屋与白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交接合同。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王冬梅又用自己伪造的位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发行二号楼的假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从被害人王某甲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扣除两个月利息,实际支付人民币28.2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王冬梅没有归还王某甲的30万元借款,王某甲发现了王冬梅用作抵押的房屋产权证为假证,遂多次找王冬梅催要借款,后王冬梅又伪造了一份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小区E栋四单元401室的房屋买卖协议提供给王某甲作为抵押。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冬梅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科小区9号楼A栋1018室内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冬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冬梅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冬梅主观上均不具有诈骗的故意,虽然客观上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是只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冬梅构成诈骗罪依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王冬梅向被害人白某某借款70万元,月利率2%,其中白某某向其二哥白云沂,常用名:白云飞借款50万元,向其妹妹白云艳借款20万元(已偿还),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5月15日,到期后王冬梅还不上款,要求宽限2个月,后王冬梅用伪造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小区E栋四单元401室的房屋买卖协议作为抵押给白云飞出具了一份64万元借条,约定到期即到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王冬梅还不上款的情况下用该房屋偿还。白某某将64万元钱(其中包含50万元本金及50万元本金的14个月利息)还给其二哥白云飞,王冬梅与白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交接合同,以64万元价格将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小区E栋四单元401室卖给白某某,后白某某入住该房屋后,得知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剑飞(王冬梅之子),被害人白某某得知其被骗后报案。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王冬梅又用自己伪造的位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农发行二号楼的假房屋产权证(所有人系其前夫王某乙)作为抵押,从被害人王某甲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扣除两个月利息,实际支付人民币28.2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王冬梅没有归还王某甲的30万元借款,王某甲发现了王冬梅用作抵押的房屋产权证为假证,遂多次找王冬梅催要借款,后王冬梅又伪造了一份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小区E栋四单元401室的房屋买卖协议给王某甲作为抵押。到期后,被害人多次催要未果,后发现被骗并报案。综上,被告人王冬梅诈骗两起,共计诈骗人民币78.2万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冬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白某某报案及被告人王冬梅到案的经过。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7月17日我通过刘某某认识了王冬梅,借款给王冬梅30万元,利息是二分利,按季度付利息,王冬梅用双城市发行二号楼房屋产权证做抵押,房主叫王某乙,王冬梅说是他丈夫,另外又用邢某某的一台捷达出租车做抵押,担保人是刘某某和邢某某,到期后王冬梅没有还款,我去双城市房产局查了,王冬梅抵押在我这的房照是假的,王冬梅本人也承认她抵押的房照是假的,后王冬梅又给我一个哈尔滨市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E栋四单元401室的买卖协议,是王冬梅买房的协议,还有三张买房子的票据,后来我知道这房屋买卖协议也是假的。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实王冬梅以其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小区E栋4单元401室的房子作为抵押,向我借款70万元,后到期还不上款,王冬梅将房子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后来我得知房子买卖协议是假的,房主不是王冬梅。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7日我将王某甲介绍给王冬梅,王冬梅向王某甲借款人民币30万元,以双城市发行二号楼房屋产权证及王冬梅司机邢某某的捷达出租车作为抵押,我和邢某某是担保人,房屋产权证上是王冬梅丈夫的名字,后来借款到期后王冬梅没有还上钱,王冬梅承认房产证是假的,她又用哈尔滨那套房子的买卖协议做抵押。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开出租车的,王冬梅包我的出租车一天200元钱,2013年夏天的一天,王冬梅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龙华市场去,我去了之后王冬梅就跟我说要向那个不认识的女的借钱,要用我开的出租车的营运证和行车证作为抵押,我在担保人那签我的名字了,我的车是我自己的,挂靠在双城市胜银出租车公司。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王冬梅拿一个假的房子抵押在我母亲王某甲那,在我母亲王某甲那以两分利抬了30万元钱,用期是一年,到期后王冬梅也没还我母亲钱,就还了9个月的利息,剩下的本金和利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还,后来王冬梅用哈尔滨市一个房子的买卖协议作抵押,后来王冬梅的儿媳妇说哈尔滨的房子也不是王冬梅的。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将房子卖给王冬梅了,是王冬梅的儿子签的字,王冬梅抵押给王某甲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假的,上面的字不是其签的。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与被告人王冬梅于2013年7月22日离婚了,双城市发行二号楼7单元302室的房屋产权证上是我的名字,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E栋4单元401室的住房是我儿子王剑飞的。9、借据,证实2013年7月17日王冬梅向王某甲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一年后还款,每个季度打款利息2分,以房产证及邢某某出租车做抵押,担保人系刘某某、邢某某。10、房屋买卖协议书、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证实王冬梅抵押给王某甲的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及票据情况。11、借条,证实被告人王冬梅向白云飞借款人民币64万元,到期还不上,愿以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E栋4单元401室偿还。12、房屋买卖协议书、交接协议、票据,证实被告人王冬梅向白某某提供的买卖协议书及王冬梅与白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交接情况。13、房产交易合同,证实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赵某某与王剑飞签订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号幸福家园小区E栋4单元401室房屋交易合同情况。14、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王某甲向王冬梅转账人民币282000元。15、查询证明,证实双城市文明街发行二号楼房屋已于2014年7月7日在双城市房产住宅局办理了遗失补证登记,证号:1401003910。16、房屋所有人姓名为王某乙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0055992)上盖印的“双城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处”印章、“辛宪忠”印章不是双城市房产住宅局印章所盖印。17、哈尔滨市客运出租车汽车委托管理合同,证实黑LW67**号出租车所有人是邢某某,车辆挂靠在双城市胜银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18、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王冬梅无前科劣迹,表现一般。19、户籍证明、身份证,证实被告人王冬梅身份情况。20、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白某某身份情况。21、被告人王冬梅供述,证实案发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冬梅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冬梅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虽然客观上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是只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的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冬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业林审判员  郑 贺审判员  徐炳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