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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潘未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未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38号罪犯潘未未,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蚌山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未未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潘未未不服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2012年10月30日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蚌刑终字第002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潘未未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潘未未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未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以来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为:2014年7月记功一次,表扬一次,2015年3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未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足额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未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