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某重型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重型机械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某重型机械公司。住所:襄阳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特一号锦绣汽配城。法定代表人祝忠标,某重型机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某重型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重型机械公司的起诉,将另行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某重型机械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彭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华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