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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仵海涛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海涛,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85号原告仵海涛,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仵海涛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仵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仵海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仵海涛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2014年7月29日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涛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于2014年7月29日借原告2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仵海涛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务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