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三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郑灵芝与郑州郑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灵芝,郑州郑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599号原告郑灵芝,女,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法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郑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郑州市南阳路242号。原告郑灵芝诉被告郑州郑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4日受理后,原告郑灵芝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灵芝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灵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灵芝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全顺 来自: